广东省书报刊发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书报刊发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Books, Newspapers and Periodicals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 of Guang Dong。缩写:BNPDAGD。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发行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本章程所指的发行,包括:批发、零售、进出口、古旧书收售、网上书店、读者俱乐部销售以及出租、展销等。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宣传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团结全省书报刊发行企业和从业人员,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坚持行业的职业道德,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设立党组织,发挥党组织在协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党组织书记参与理事会决策,并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同时,协会重大事项须经党组织事前进行审核。”
第五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等省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书报刊出版发行工作的方针政策,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本行业的重要情况和要求,沟通本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
(二)协助政府进行行业规划、协调和监督,积极配合政府扫除违禁书报刊和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斗争,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和规范发行秩序,繁荣书报刊市场。
(三)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推动全体会员共同执行,加强自律、互律。
(四)为维护本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和行动。
(五)协助政府培育市场,组织举办全国性或地区性的订货会、展销会,组织书报刊市场信息交流,为会员提供促销服务和信息服务。
(六)促进会员之间及本会与省内外有关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协调行业内部的关系。
(七)表彰为发展书报刊发行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向全行业推荐优秀发行工作者和“双优”书店。配合政府开展“广东省文明行业”的创建活动和评比表彰工作。
(八)开展书报刊发行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推广研究成果,编辑出版本会的有关出版物。
(九)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开展同业间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为实现本会宗旨所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各市、县(区)书报刊发行业协会,省内各出版发行单位、书报刊进出口单位和非国有书报刊经营单位,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信誉和一定的影响;
(四)书报刊发行单位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原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由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按期交纳会费,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和维护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标准、行规行约。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通过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修改章程;
(八)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拟订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六)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订本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的办法: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执行会长、副会长或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1名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执行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决定本会工作的重要事项;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召集会长办公会议。
经会长授权委托,执行会长可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
(一)协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成员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
(二)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负责,主要职权是
1、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2、审议批准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3、指导督促秘书处执行理事会决议;
4、审议确定召开理事会方案和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5、审议协会对外合作的重要合同;
6、研究处理急需处理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二)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协会的财务;
(二)对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执行协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协会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从事政府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报酬;
(五)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服务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补贴;
(三)其他为会员利益及履行本会业务所需的开支;
(四)经理事会同意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省民政厅规定的时间、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18日第七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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