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书报刊发行业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书报刊发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门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粤发协字”和“粤发协秘字”。“粤发协字”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需加盖协会印章。“粤发协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门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需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粤发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会长签发,以“粤发协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广东省书报刊发行业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广东省书报刊发行业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阅批处理。
第十条 每年协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 。对外发文使用“广东省书报刊发行业协会”印章,必须由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事由,经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用印;“广东省书报刊发行业协会秘书处”印章须经秘书长批准后用印。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并不得带离本会办公场所。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按时归还。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会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